漲價不成變相趕人
上篇提到房東太太跟房仲一起來有理家敲門, 但有理沒開門,後來她在門上貼了留言: 內容說她兒子考上附近的高中, 這個房子他們要自己拿回去使用, 希望有理能儘快歸還。 後來的簡訊中也附上她兒子的錄取通知書, 但好笑的是,錄取書上的通知日期是6/1, 也就是在談續約前她就知道兒子考上這所高中, 假如她真的需要這間房子, 應該在之前就直接跟有理說不續約, 而不是以漲價為前提來跟有理談續約。 所以由此可知, 她就是漲價不成變相趕人, 現在知道自己理虧, 且房仲有可能也跟她說不定期租約已成立, 除非她們要收回自住, 否則是無法叫有理搬走。 新住處已找到, 接下來除了處理搬家事宜外, 就是要處理點交及拿回押金的事。 惡房東也會怕壞人 為了要拿回押金, 有理只好改變態度, 以理解房東太太為人母的擔憂, 所以願意配合月底搬出, 但希望雙方都有誠意, 先在樓下確認已帶足押金後, 再上樓進行點交。 點交當天房東太太除了跟原先的房仲外, 還另外帶一位平頭疑似兄弟的房仲, 看來也是會怕壞人, 但有理的男友也不是好惹的, 那天特別全身穿黑衣,還全程都大臭臉, 很像艋舺來的不良少年。 檢查時房東太太還特別摸了她的窗廉, 說我們有養貓,有沒有抓壞她的窗廉?! 但有理的貓很有教養,不會亂抓東西, 所以她的懷疑是多餘的。 後來房仲看男友一臉臭,途中一直出來打圓場, 所以點交及檢查速度進行的很快, 確認都無大問題後, 房東太太才心不甘情不願的把押金「丟」到桌上。 拋開惡房東,重新開始 就這樣, 有理終於結束了這整場鬧劇, 和這位奇怪的房東太太分手。 只能說有理真的對房東太客氣, 一直以為包容跟理解就能跟對方好好相處, 但是房東看的只是錢, 她不在乎房客是否優質會幫她照顧房子, 只要和利益衝突, 承諾的事也能馬上翻臉。 有理目前租的房租雖也是經由房仲租的, 但因有收服務費, 所以房東的品質也相對的好很多。 入住前所有缺的燈炮都更換, 入住後如果設備有問題, 也都會及時請水電過來更換。 因書房冷氣不冷(點交前發現), 後來房東直接把二對一的冷氣全部換新, 所以連主臥也換了新冷氣。 不知道是有理跟水特別有緣還是如何, 這次租的廁所馬桶上方的天花板也會漏水, 而且水量極大像瀑布一樣。 但告知房東後, 房東委託的水電先生有及時過來處理, 把無用的水管封掉, 後面也就沒有其它的問題發生。 有理再半年後就能結束飄泊的租屋生活, 在這近四年的租屋生涯裡也學到了不少租屋的常識, 而經過了這次的經驗更了解到: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所以遇到法律問題, 不要因害怕上法院而忍氣吞聲便宜了事, 反而要為自己的權益挺身而出, 這樣才不會讓這些惡房東得逞, 再去欺負下一位房客。 最後感謝「和律法律事務所」的林殷佐律師 給予有理極大的法律協助。 Walk a different path, and you will see a different sight. —The Hobbit: An Unexpected Journey. 走沒走過的路,才能看到沒看過的風景。 --哈比人:意外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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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怪的房東太太
房東太太跟房仲安靜了一段時間後, 有理就開始收到房東太太的的攻勢: 簡訊攻勢: 「我不是租給你的律師,為什麼要找你的律師朋友?」 有理os:小姐,妳不知道律師函是什麼嗎!? 「你們如果不方便那就7/15再搬好了,搬好麻煩提前通知我…..」 有理os:誰跟妳說我們7/15要搬!?妳活在平行時空嗎? 照片攻勢: 房東太太用Line傳給有理喪事才會有的的往生咒 和用往生咒摺成的紙蓮花照, 還有她躺在破舊像鬼屋般的檢驗所的檢查照片, 沒仔細看還以為是屍體,嚇死人了! 有理的律師朋友看了也傻眼, 認為她散播這樣的照片可以依恐嚇罪告她。 存證信函攻勢: 內容就是說跟有理的租約早就到期,希望有理能快點搬走….之類的內容。 有理os:小姐,但妳已經收了續約後第一個月房租,也沒有想還的意思。 親自上門攻勢: 某天還和房仲直接上來敲門, 為了預防這一天,有理把鎖先換掉了, 那時有理在家裡但沒開門, 在鷹眼觀察房東太太一直想用鑰匙開門, 也還好有做這一步, 否則那時房東太太應該就直接開門進來了。 ~~法律小Tip~~ 一、房東基於某些緣故,都有趁房客不在時進入房客的房間或公寓的習慣。 這些緣故包括:巡視查看、檢查水電、修繕等。 二、隨意出入房客的房屋,在普遍的認知中,均是不正當的行為, 依法而論,也是觸法的行為。 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在房屋租賃關係合法存續期間,房客租賃的房屋, 已經屬於前開法條所稱之他人「住宅」或「建築物」(例:租來當倉庫), 因為房客依照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已經取得房屋之「使用、收益權利」, 該房屋自屬房客之住宅或建築物。 三、比較有爭議的情形,發生在房東自以為進入房屋是有理由的。 房東自以為有理由而進入房客的房屋,其理由是否正當, 房客不見得認同,法院對此也有判斷標準。 要構成前開法條之罪名,必須符合「無故」的條件, 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 如果習慣上、道德上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即非「無故」。 四、因此,房東要進入房客的房屋之前,應該三思而行。 尤其是房客不在家時,即便事先已經取得房客的口頭同意, 仍有些案例顯示,由於房東無法舉證有房客的同意, 而遭房客反告侵入住宅罪,房東仍應謹慎為之。 在這段期間律師朋友還是一直勸有理, 與其把時間耗在這裡,倒不如快點另尋住處, 早點遠離這些不正常的人。 所以有理開始著手尋找接下來的住所, 沒多久就在有理公司附近找到了社區管理不錯, 屋況也相當好的房子, 所以決定在七月底前要搬出去, 結束這個孽緣。 但接下來的點交才是重頭戲, 這位惡房東會老實的把二個月的押金都全數歸還嗎?? (待續) 理認為續約問題應該已經算解決後,
便開始著手處理新房的事情, 於是6/29前往台北確認新家家具的事宜。 在從台北回來的途中,有理接到了電話~ 房仲:「X小姐,房東太太說如果房租沒有14500就不續了, 如果你們不同意的話,你們明天就搬出去!!」 有理:「可是我們跟房東太太講好是13500不含車位啊!」 房仲:「房東太太說14500含車位,不要就拉倒!」 有理:「X先生,房子有多少問題你知道嗎? 我們都自己處理也沒麻煩房東,為什麼講好的租金說話不算話!!」 房仲:「如果你們住的那麼痛苦那就不要住了,大家都不要勉強!」 聽到這裡有理直接掛電話, 哪有漲價不成在租約到期前一天才反悔趕人! 承租房子的這一年來, 有理善盡房客的責任維持房子整潔, 而且房子有問題都提前告知房東, 房東不處理還自行處理, 沒想到房東使出這麼惡毒的一招! 對抗惡房東作戰啟動!! 回家後有理開始找房子、打包東西, 看著滿屋子的行李, 有理的一肚子火實在壓不下去, 便上網找尋相關的法律條文, 看是否能制約這個惡房東。 後來有理查到有不定期租約這件事: ~~法律小Tip~~ 不定期租賃契約,依照法律上的規定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租賃契約訂立之初,即未定有期限者。 比如說租約只寫著自即日起,但沒有寫到至甚麼時間為止。 二、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一年,且未立字據者(民法第422條)。 比如老一輩人常只以口頭約定承租,彼此互信。 三、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 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民法第451條內容)。 後來有理去詢問了律師朋友, 可以依據第二項條文跟房東表示我們已經成立不定期租約, 因在Line上她的確是已經同意的。 且根據土地法100條,若不定期租約已成立, 房東是不得隨意中止租約。 ~~法律小Tip~~ 土地法第100條對於不動產承租人有保護性的規定: 出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換句話說, 若是符合不定期租賃契約的情況下出租房屋土地時, 房東想要取回不動產不再續租, 必須限承租人有以上六種狀況發生時才可以。 和律師討論的結果, 有理先提前匯了七月的租金, 再請律師朋友發律師函給房東太太家及房仲, 告知他們目前不定期租約已成立, 他們不能隨意中止,如有問題請和律師聯絡..........(待續) |